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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体育局的机构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0月至1951年9月,湖南省的体育工作由湖南省文教厅社会教育科主管。1951年9月成立中华全国体育总会湖南分会筹备委员会,为当时湖南省开展各项体育工作的领导机构。如遇组织大的体育活动或培训体育干部,则以湖南省体育分会名义承办,由省文教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4家抽调干部,组织临时班子负责实施。1953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90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正式成立湖南省人民政府体育运动委员会,直属省人民政府领导,列入省政府行政机构序列,设二科一室一场,即运动竞赛科、群众体育科、办公室、体育场,定行政编制37人。1954年2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通知:经政务院第203次政务会议通过,任命张经、肖敏颂为湖南省体育运动委员会副主任;何之光、胡代用、胡真、祝孑人、梁广训、刘书法、鲁燕、魏泽馨为委员。1954年6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通知:经政务院第218次政务会议通过,任命唐麟为湖南省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1956年4月,为适应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省体委调整为四科一室,即运动竞赛科、群众体育科、干部训练科、计划财务科、办公室,编制增至64人。体育场列为省体委的直属单位。1957年5月18日(57)湘编行字16号文件批准,成立湖南省国防体育协会,下设运动部、物资保证部,定行政编制36人。1959年3月26日国防体育协会合并列省体育运动委员会,合并后省体委机关设八科一室,即人事科、宣传科、运动科、群众体育科、陆上科、航海科、航空科、器材科、办公室,定行政编制66人。1962年6月,根据中央关于精简机构的精神,省体委机关调整为五处一室,即人事处、国防体育处、群众体育处、运动竞赛处、计划财务处、办公室,行政编制由66人压缩到37人。为加强中国共产党对体育事业的领导,1965年4月12日成立湖南省体委政治部,下设组织宣传处、人事处,机关处室增至六处一室,行政编制仍为37人,另配事业编制9人,共计46人。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湖南省军区经广州军区批准,于1968年5月21日对湖南省体育运动委员会实行军事接管。1969年2月12日成立湖南省人民体育革命委员会,机关设政工、体训、办事、场地4个组,编制末定,实有140人。1971年2月1日,改设四组一室,即政工组、群众体育组、训练竞赛组、行政管理组、办公室,定行政编制56人,事业编制20人。1972年1月21日,办公室改称秘书组。1972年3月28日撤销军管,湖南省军区将湖南省人民体育革命委员会移交湖南省革命委员会领导。1973年10月9日,省体委机关恢复处室建制,设政治处、群众体育处、训练竞赛处、计划财务处、办公室,定行政编制50人,事业编制12人。为适应军事体育项目恢复和发展的需要,1975年9月4日增设军事体育处。1977年8月至1978年8月,相继成立援外办公室、机关幼儿园、招待所、体育工作辅导队,行政编制增至65人,事业编制增至48人。1979年9月8日,中共湖南省委、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92号文件精神,决定撤销湖南省人民体育革命委员会,恢复湖南省体育运动委员会名称,并经省编委同意,行政编制由65人增至70人,事业编制增至51人。1981年省编委(1981)48号文件批准,省体委机关设六处一室一组,即政治处、训练处、竞赛处、群众体育处、军事体育处、计划财务处、办公室、纪律检查组,定行政编制71人,事业编制71人(含衡阳业余滑翔学校撤销后收回的15名编制)。1982年创办《湖南体育报》,配事业编制6人。1984年2月改为《体育周报》,编制由6人增至12人。1988年7月,又改名《体坛周报》,编制末变。1986年省编委批准在省体育科学研究所增加4个文史采编人员的编制,省体委将其编制划拨到机关。1983年在省级机关机构改革中,湖南省编委湘编直(1983)70号文件批复,省体委机关设五处一室一组一委,即人事处、训练处、竞赛处、群众体育处、计划财务处、办公室、纪律检查组、机关党委,定行政编制59人,实有78人,事业编制83人,实有83人。1983年10月,成立湖南省老年人体育协会;经省编委批准,1984年配事业编制5人。1985年除人事处改称人事教育处外,其他机构末变,行政编制由59人减至56人,实有74人,事业编制88人。1988年4月,训练处一分为二,设训练一处、训练二处,将衡阳、岳阳、湘潭3个动学校划归二处主管,1989年6月又合二为一,恢复训练处建制。1989月1月省体委机关增设监察室。1989年6月成立科教宣传处,人事教育处改为人事处,原分管的宣传教育工作划归科教宣传处管理。截至1989年底止,省体委机关行政定编56人,实有60人,事业定编91人,实有9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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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官网信息(2015.7.24)进入湖南省政府官网,点击“走进政府”,即可查看政府机构设置。湖南省政府组成部门: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国家安全厅湖南省监察厅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司法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水利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文化厅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南省审计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直属机构: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湖南省体育局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局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旅游局湖南省粮食局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湖南省参事室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厅局级事业单位:湖南省档案局(馆)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湖南省乡镇企业局
税务是省直直属机关
湖南省省直机关是指经省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要分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检察院、法院等几类。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 CPPCC - the Chinese People's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中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民主党派,指在中国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党,除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以外的八个参政党的统称。它们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群众团体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中,因某一方面的目的,意愿,利益,需求,由此形成以众多人员因共同目标,而产生出纲领,章程的民众组织。检察院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法院(court),是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国家机关。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其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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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跆拳道运动协会

湖南省跆拳道运动协会经湖南省民政厅正式批准,于 2007 年在长沙成立。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湖南省跆拳道运动协会。欢迎阅读!湖南省跆拳道运动协会本协会是在湖南省体育总会领导下的群众性非赢利体育团体,是湖南省体育局承认的、代表湖南省参加相应国内跆拳道组织和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本协会依法对湖南省跆拳道运动进行管理。湖南省跆拳道运动协会的总部设在长沙。湖南省跆拳道运动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的前提下,团结湖南省跆拳道工作者、运动员和跆拳道爱好者,在湖南省推广和普及跆拳道运动,增强湖南人民的身体素质;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跆拳道高峰;增进全国各省市跆拳道人士的友谊,加强与中国跆拳道协会的联系与合作。湖南省跆拳道运动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名称为“湖南省跆拳道协会”,简称“湖南跆协”。英文名称:HUNAN TAEKWONDO ASSOCITION;英文缩写:HNTA。第二条 本团体是在湖南省有志于跆拳道运动的专业人员和爱好者的推动全省跆拳道运动发展并促进跆拳道运动普及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的群众性体育组织。是全省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团结全省跆拳道工作者、运动员和跆拳道爱好者,推广和普及跆拳道运动,增强全民族身体素质,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中国、世界跆拳道高峰,为省争光;增进同各地跆拳道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各省跆拳道协会和中国跆拳道协会等体育组织的联系与合作。第四条 本团体是湖南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跆拳道协会承认的、代表湖南省参加相应国家跆拳道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团体的总部设在长沙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和普及跆拳道运动,推动群众性跆拳道运动的开展,通过组织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参加跆拳道运动,增强人民群众的体质和提高跆拳道运动技术水平;(二)研究、拟定全省范围内的跆拳道运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等。(三)按照省体育行政主管机关和省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负责举办竞赛,向有关部门提出活动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促进各省交流,增进与各地和中国跆拳道协会的友谊;(四)负责协调、组织全省性各类、各级跆拳道竞赛和训练工作,加强协会、道馆、俱乐部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运动员、跆拳道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五)负责协调组织培训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工作。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跆拳道运动的大众传播媒体的管理工作;(六)根据省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省体总的有关规定选拔和推荐省队教练员和运动员;负责组织省队、省青年队和省青少年队的集训工作及参加国家跆拳道比赛;(七)负责跆拳道各类活动以及教练员出省任教的选拔、运动员个人到省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八)负责协调和组织跆拳道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九)对全省各类跆拳道的培训活动、道馆(场)、俱乐部等进行业务指导服务和归口管理。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实行团体和个人会员制。本团体可接纳各地市、各体育院校、各俱乐部和其它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合法地位的跆拳道运动群众组织和团体为团体会员;对于热心支持湖南省跆拳道事业发展,爱好跆拳道运动的个人,可接纳为本团体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团体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作用;(四)团体会员必须为地方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社团登记部门审批后,具有合法地位的从事跆拳道运动的团体。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有关表格;(二)经过执委会讨论通过;(三)由本团体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本团体各团体会员对在其管辖范围内(以国家公布的行政区域划分界定)举行的跆拳道活动拥有领导和管理权。本团体只承认上述各团体会员所在地(系统或行业)只有一个跆拳道协会,同时该跆拳道协会必须经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四)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上报年度 工作计划 和 总结 报告。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团体或个人会员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须经本团体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一)不向本团体支付应交纳的款项;(二)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三)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和经济损失。第十四条 外籍人士以个人名义入会按照有关国际惯例办理手续。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民主、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组织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秘书处设在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协商、推荐或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为该单位的会员代表人选。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如下:(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听取和审议本团体的工作报告;(三)审议本团体的财务预决算报告;(四)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五)选举本团体领导人;(六)决定本团体的中止事宜;(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工作,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执行委员(以下简称执委)组成,执委人选由本团体主席推荐提名,在会员代表大会期间通过产生。第二十条 执委会的职责:(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确定协会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三)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四)领导社团各机构开展工作;(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决定本团体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九)决定其它重要事项。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的执委会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本团体也可通过召开执委会特别会议的形式处理。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执委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五条 长期担任本社团领导职务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其退出本团体领导职务时,可经有关程序审批后,授予荣誉主席、荣誉副主席和荣誉顾问职务。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五)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作协会工作报告;(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个人、企业、港澳同胞及海外人士以各种形式支持本团体事业发展,对本团体进行捐款和资助,金额达到一定数目的,本团体为捐赠者个人或企业代表推荐安排相应的特邀职务。担任特邀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参与本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和决策。第三十条 本团体自行审定聘请国内外企业代表或个人担任特邀执委和本团体协会基金特邀副主任。本团体聘请特邀副主席或其它名誉职务以及奖励事项的确定,由本团体向所挂靠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国(境)外人员在本团体内任职从严掌握,逐级报批。第五章 负责人产生与罢免的程序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1位主席、16位副主席、1位秘书长、13位执委和1位司库,司库由副主席兼任。特邀职务不受此限制。第三十二条 单位会员或代表单位推选的社团领导人,实行部门单位代表制,随人员工作的变化而变动。其人员调整由代表单位推荐出人选,经本团体秘书处提出意见报有关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主要经费来源:(一)国家拨款;(二)省内外团体和个人捐赠;(三)会费;(四)政府资助;(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有偿服务的收入;(六)利息;(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费。(一)会员的会费按《中国跆拳道协会会员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收取;外籍个人会员会费按有关国际惯例收取;(二)未交纳会费者将被终止会员资格,由于欠款被剥夺的会员资格经本团体执委会大多数人的同意可以恢复。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手续。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专项委员会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下列专项委员会。(一)技术委员会;(二)竞赛委员会;(三)公共关系与战略发展研究委员会;(四)科研与医务委员会;(五)器材研发和市场开发委员会;(六)段位审批与考试管理委员会;(七)教育与道馆发展委员会;(八)新闻与宣传委员会;(九)青年与少年儿童发展委员会;(十)纪律委员会第四十三条 各专项委员会的详细工作职责另行颁布实施。第四十四条 专项委员会的组成(一)各专项委员会由1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专项委员会的工作;(二)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团体主席提名,经执委会通过产生。第八章 会旗、会徽、知识产权与大众传媒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旗、会徽、标识及相关知识产权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布,属本团体独有财产,未经本团体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使用、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有关批准使用本团体会旗等的规定另行制定。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及其团体会员举办跆拳道竞赛、培训、交流等活动的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体的颁布(发布)权归本团体所有。第九章 比赛和活动管理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跆拳道比赛实行分级、分水平管理。(一)全省各级正式比赛、中国跆拳道协会托本团体举办的比赛及各种形式的省级和涉外跆拳道活动,由本团体直接管理;(二)团体会员之间的比赛以及与境外国家或地区进行的国际性比赛和活动,由其自行管理,但事先必须向本团体申报并备案,审核同意后方可举行。第四十八条 非本团体团体和个人会员以及未在本团体注册的单位、个人,不得参加本团体及会员协会间举办的正式跆拳道比赛和各类活动。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十一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归本团体秘书处。
湖南省跆拳道运动协会

湖南省体育局的机构设置

拟定全省青少年体育工作发展规划;指导监督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指导全省各级业余体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后备人才基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设和有关学生文化教育工作;指导、推动学校体育的发展;指导和管理全省青少年竞赛活动;负责省运动会的组织与管理;承担青少年运动员的注册、管理及业余体校教练员的岗位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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